(2016)辽0105民初559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29
案件名称
沈阳军大医院与卓进荣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阳军大医院,卓进荣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05民初559号原告沈阳军大医院,住沈阳市皇姑区孔雀河西街2号。法定代表人陈渊明,系该院院长。委托代理人尚金凯,系该单位工作人员。被告卓进荣。本院在审理原告沈阳军大医院诉被告卓进荣合伙企业纠纷一案中,现原告于2016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阳军大医院撤回起诉。本案已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4394元,由原告承担4394元。审判员 杨慧云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张 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