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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105民初559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29

案件名称

沈阳军大医院与卓进荣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阳军大医院,卓进荣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05民初559号原告沈阳军大医院,住沈阳市皇姑区孔雀河西街2号。法定代表人陈渊明,系该院院长。委托代理人尚金凯,系该单位工作人员。被告卓进荣。本院在审理原告沈阳军大医院诉被告卓进荣合伙企业纠纷一案中,现原告于2016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阳军大医院撤回起诉。本案已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4394元,由原告承担4394元。审判员  杨慧云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张 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