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421执252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8-09-29
案件名称
朱兰英、盛志强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兰英,盛志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421执252号申请执行人朱兰英,女,1959年8月6日出生,住嘉善县。被执行人盛志强,男,1972年2月5日出生,住嘉善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朱兰英与被执行人盛志强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一案中,被执行人与申请人达成了和解协议并支付了第一笔款项。现因本案达成了和解协议,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421执252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不按和解协议履行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徐本一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周瑞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