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云0581执77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23

案件名称

黄早中与黄茂景、腾冲县本立石木建材有限公司承揽合同、买卖合同及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腾冲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腾冲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早中,黄茂景,腾冲县本立石木建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云南省腾冲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0581执77号申请执行人黄早中,男。被执行人黄茂景,男。被执行人腾冲县本立石木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高达英,系该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黄早中与被执行人黄茂景、腾冲县本立石木建材有限公司承揽合同、买卖合同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本院审理作出(2015)腾民二初字第685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黄茂景、腾冲县本立石木建材有限公司未自觉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黄早中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人民币108943元,未受偿。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黄茂景、腾冲县本立石木建材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30日前偿付申请执行人黄早中人民币108943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腾冲市人民法院(2016)云0581执7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能力或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恢复执行。审判长  李枝积审判员  屈永全审判员  陈 辉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沈丹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