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华容民初字第00473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原告湖北汉韵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赵盼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鄂州市华容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北汉韵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赵盼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鄂州市华容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华容民初字第00473号原告湖北汉韵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地址:鄂州市葛店开发区4号路一排,法定代表人吴生华,该公司经理。被告赵盼。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北汉韵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赵盼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北汉韵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湖北汉韵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北汉韵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773元,由原告湖北汉韵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承担。审判长 谢泉章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夏 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