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攸法民一初字第2646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8-25
案件名称
贺麦海与李博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贺麦海,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攸县分公司,李博,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攸县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攸法民一初字第2646号原告贺麦海,男,1962年4月1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攸县人,农民,住湖南省攸县。委托代理人蔡文学,湖南人信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攸县分公司,住所地:攸县城关镇攸衡路。法定代表人文亮星,经理。委托代理人王玺英,湖南诚一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告李博,男,1986年3月17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攸县人,农民,住湖南省攸县。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攸县分公司,住所地:攸县联星街道文化路246号。法定代表人陈福年,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曹艳红,女,1991年1月11日,汉族,湖南省安化市人。系保险公司法务。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肖超,男,1990年6月20日出生,汉族,湖南邵东人,农民,住湖南省邵阳市邵东县界岭乡当家村12组20号。系保险公司职员。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身份证号码:430521199006203336。本院在审理原告贺麦海与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攸县分公司、李博、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攸县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贺麦海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贺麦海向本院申请撤诉系自愿,且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贺麦海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贺麦海负担。审 判 长 蔡 武代理审判员 向利荣人民陪审员 杨科仕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向 凯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