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07行初字第32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6-27
案件名称
杨锡芬与重庆市九龙坡区社会保险局退休养老保险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锡芬,重庆市九龙坡区社会保险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渝0107行初字第32号原告杨锡芬,女,汉族,1965年7月28日生,住重庆市九龙坡区。委托代理人刘廷龙,重庆杰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市九龙坡区社会保险局,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法定代表人李亚,职务局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杨锡芬不服被告重庆市九龙坡区社会保险局退休养老保险一案中,原告杨锡芬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杨锡芬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锡芬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杨锡芬承担。审 判 长 佘 洁人民陪审员 王维福人民陪审员 杨兴仁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胡 峤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