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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4执恢11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7-03

案件名称

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商丘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4执恢11号本院立案执行的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分行申请执行(2015)商民一初字第8号民事判决书、(2015)商民一初字第11号民事判决书【执行案号为:(2016)豫14执恢11号】,杨艳、于淑华申请执行(2015)商民一初字第189号民事判决书【执行案号为:(2015)商执字第357号】,本院提级执行的刘克鹏申请执行杨刚、杨瑞强、商丘长江电器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系列案【执行案号为:(2016)豫14执47号、(2016)豫14执48号、(2016)豫14执49号、(2016)豫14执50号、(2016)豫14执51号】,李晓凌申请执行杨宁、杨刚、商丘长江电器有限公司、商丘雅香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案号为:(2016)豫14执52号】,蔡圆圆申请执行商丘长江电器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案号为:(2016)豫14执53号】,因上述案件查封(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商丘长江电器有限公司同一宗房地产,为便于资产整体处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6)豫14执47至53号、(2015)商执字第357号、(2016)豫14执恢11号案件合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董红军审判员  李云山审判员  黄茂夫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李 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