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103执433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与被执行人韩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韩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103执43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住所地:本市南广济街38号。负责人杨新丰,该行行长。被执行人韩坝,男,汉族,1989年5月22日出生,无业,住安徽省宿州市萧县庄里乡卯山行政村后卯单自然村**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与被执行人韩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碑民初字第0269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2月2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韩坝名下的位于本市雁塔区雁塔南路2幢2单元20102号房产(权证号:1125100024-5-2-20102-2)。二、查封期限三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本页无正文)审判长 李治峰审判员 查永谦审判员 胡跃岗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谢 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