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宣执字第02113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宣城济川支行与被执行人宣城市谷盛农资有限公司、谷小明、谷成、杨朝晖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宣城济川支行,宣城市谷盛农资有限公司,谷小明,谷成,杨朝晖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宣执字第0211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宣城济川支行,住所地宣城市宣州区。负责人:纪安,该行行长。被执行人:宣城市谷盛农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宣城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谷小明,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谷小明,男,汉族,住宣城市宣州区。被执行人:谷成,男,汉族,住宣城市宣州区。被执行人:杨朝晖,女,汉族,住宣城市宣州区。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宣城济川支行与被执行人宣城市谷盛农资有限公司、谷小明、谷成、杨朝晖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15日制作(2014)宣民二初字第00464号民事判决,该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宣城市谷盛农资有限公司、谷小明、谷成、杨朝晖未按判决书所确定的内容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宣城济川支行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立即给付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宣城济川支行借款900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15年3月2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按月利率6.1‰,逾期加收50%罚息计算),并承担本案诉讼费76328元、执行费75550元。本案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宣城市谷盛农资有限公司、谷小明、谷成、杨朝晖有多起案件在本院执行,财产暂无法处置,且本院未查询到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及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对此事实,申请执行人认同并同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院认为:本院未能查到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现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鉴于本案实际情况,本院可依法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作出后,申请执行人待发现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十一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2014)宣民二初字第00464号民事判决主文书确定债权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冯龙宝审判员 刘廷伟审判员 冯贵祥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叶亚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