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211执264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9-19
案件名称
张鹏与王俊、李发容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鹏,王俊,李发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211执264号申请执行人:张鹏,男,汉族,1974年12月20日出生,务工,住安徽省芜湖市芜湖县。被执行人:王俊,男,汉族,1979年11月27日出生,务工,住安徽省芜湖市芜湖县。被执行人:李发容,女,汉族,1971年12月22日出生,住安徽省芜湖市芜湖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芜民一初第02248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王俊、李发容银行存款人民币19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许 旻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彭家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