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芝黄民初字第368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4-20
案件名称
蔡东晓与李春明、王福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东晓,李春明,王福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芝黄民初字第368号原告:蔡东晓,无固定职业。被告:李春明,无固定职业。被告:王福刚,无固定职业。本院在审理原告蔡晓东诉被告李春明、王福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蔡东晓于2016年4月5日书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蔡东晓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544元,由原告蔡东晓负担。审 判 长 隋文华人民陪审员 张翠华人民陪审员 陈红润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白秀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