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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1刑更2229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9-16

案件名称

罪犯张帅的决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张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决 定 书(2016)苏01刑更2229号罪犯张帅,男,汉族,初中文化,1995年4月23日出生于江苏省睢宁县,现在江苏省江宁监狱服刑。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5日作出(2014)睢刑初字第50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帅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刑期至2016年7月9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江苏省江宁监狱于2016年2月29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江苏省江宁监狱于2016年3月30日以该犯涉嫌余漏罪被徐州市睢宁县公安局解回重侦为由,建议撤销对该犯的减刑呈报。本院认为,罪犯张帅涉嫌余漏罪被徐州市睢宁县公安局解回重侦,本案不宜继续审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之规定,决定如下:准予江苏省江宁监狱撤回[2016]苏江狱减建字第174号减刑建议书。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