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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102民初503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方家贵与袁会林、王啟玲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家贵,袁会林,王啟玲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102民初503号原告:方家贵,男,1954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个体,户籍地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经常居住地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委托代理人:李秋菊,安徽知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袁会林,男,1966年12月2日出生,汉族,瓦工,户籍地安徽省全椒县,经常居住地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被告:王啟玲,女,1969年2月1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身份证号码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方家贵与被告袁会林、王啟玲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方家贵于2016年1月26日以诉讼法律关系错误及被告主体错误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方家贵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方家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830元,减半收取1415元,由原告方家贵负担。审 判 员  刘 艳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代理书记员  赵靖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