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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204民初788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7-29

案件名称

耿春雷与李贇、吕传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耿春雷,李贇,吕传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辽0204民初788号原告耿春雷。委托代理人李洪波,辽宁君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夏晓虎,辽宁君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贇。被告吕传雷。原告耿春雷与被告李贇(以下简称第一被)、吕传雷(以下简称第二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26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马海鹏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4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耿春雷及其委���代理人李洪波、夏晓虎、被告李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吕传雷经本庭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5年12月21日,被告吕传雷向我借款10万元,用于支付其花圃采购的货款,口头约定过几天就还,2015年12月22日,原告根据被告吕传雷提供的其妻子的银行帐号向其妻子名下建银卡打入10万元,2015年12月28日,因被告未按期还款,双方约定借款期限改为1个月,2016年1月24日,原告考虑情面,找到朋友刘某某,借其之名要求第一被告出具借条,此后被告至今未偿还借款,故起诉至法院,请求二被告共同偿还原告借款10万元。第一被告辩称,借款属实,但已还款5000。现无能力偿还借款。第二被告未提交书面答辩。经审理查明,二被告原系夫妻关系,2016年1月13日双方离婚。原告与第二被告于2012年经车友会相识,2015年12月22日,第二被告向原告借款,同时原告向第一被告名下的建行卡打款10万元,后第一被告通过微信支付方式偿还原告借款5000元,现第二被告尚欠原告9.5万元。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起诉状、微信聊天记录、中国建设银行卡交易记录明细、借条、刘某某的情况说明、证人刘某某证言、本院调取吕传雷调查笔录及原被告当庭陈述笔录在案为凭,且经本院的审查,应予采信。本院认为,合法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二被告向原告借款并未按约定如期还款,第二被告应承担违约责任,偿还所欠原告款项。二被告在第二被告向原告借款期间系夫妻关系,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夫妻应对外债务承担共同偿还责任,因此二被告应偿还所借原告的款项,因此原告主张二被告偿还借款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贇、吕传雷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耿春雷借款9.5万元。案件受理费2300元、财产保全费1020元、公告费300元(原告均已预交),均由二被告负担,给付时间同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马海鹏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凌 云附相��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九十六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