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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2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10-21

案件名称

周武建诉其他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大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周武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辽02行终1号上诉人(一审起诉人):周武建。上诉人周武建因信访处理意见一案,不服甘井子区人民法院(2015)甘行立字第17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2月2日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周武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2015年1月19日,大连市甘井子区红旗街道办事处作出了《信访事项不再受理告知书》,周武建不服向甘井子区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一审法院裁定认为,信访处理意见不是具体行政行为,本案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四项、第五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对周武建的起诉不予立案。周武建不服一审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请求撤销一审裁定,要求一审法院立案受理。主要理由是:2006年9月大连市人民政府批准红凌路棚户区改造,由红旗街道办事处拆迁改造,合同规定两年回迁,四年后红旗街道违反合同,异地安置,并且安置楼也是个黑工程,有电视台报道为证。2015年1月19日以信访三级终结为名,不再安置回迁,在法院立案、填表、接状后,又不在受理范围不能理解,信访三级终结是红旗街道上报材料不实造成的。本院认为,大连市甘井子区红旗街道办事处作出的《信访事项不再受理告知书》是政府部门在处理信访事项中作出的处理意见,属于《信访条例》调整范畴。因此,周武建对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不服提起的诉讼,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一审不予立案并无不当。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一审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少琨审 判 员  王艳波代理审判员  马小红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周 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