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222民初554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4-22
案件名称
薛某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撤诉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三门峡市陕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222民初554号原告薛某某,女,汉族,生于1986年4月4日,住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州区。被告刘某某,男,汉族,生于1983年6月5日,住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州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薛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薛某某于2016年4月5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薛某某的撤诉申请系其自愿行为,是真实意志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薛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薛某某负担。审判员 建海龙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刘 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