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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222民初554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4-22

案件名称

薛某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撤诉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三门峡市陕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222民初554号原告薛某某,女,汉族,生于1986年4月4日,住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州区。被告刘某某,男,汉族,生于1983年6月5日,住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州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薛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薛某某于2016年4月5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薛某某的撤诉申请系其自愿行为,是真实意志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薛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薛某某负担。审判员  建海龙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刘 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