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丰民初字第24513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7-14
案件名称
朱×与姚×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姚×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丰民初字第24513号原告朱×,男,1968年6月3日出生。被告姚×,女,1972年9月20日出生。原告朱×与被告姚×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朱×、被告姚×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朱×诉称:原、被告原系夫妻关系,2015年5月12日经法院调解离婚,夫妻共同财产密云县XX502号房屋归原告所有,丰台区YY2106号房屋归被告所有。调解书签收后,原告积极配合被告丰台方庄房屋的过户事宜,但被告拒绝交付密云房屋钥匙,导致原告无处居住,故原告另行租房,并与被告商量将一些个人物品暂时存放在被告丰台方庄房屋内,被告表示同意。待原告入住密云房屋后,多次给被告发短信、打电话、上门,请求被告归还原告的个人物品,但被告不接电话、不回短信、拒绝开门。原告认为被告恶意扣留原告个人物品,对原告造成伤害和经济损失,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归还深灰色阿迪达斯短款羽绒服一件、灰白色耐克短款羽绒服一件、白色雪莲毛衣一件、深蓝色鄂尔多斯毛衣一件、纪梵希男士腰带一条、牛津英汉辞典一本、汉英词典一本、康熙大字典一本、西方音乐鉴赏一本、纪念邮票一册、黑色40G移动硬盘一个、大学毕业证书、学位证书、英语四级证书、英语六级证书、美津农高尔夫球具一套、凯乐威木质球杆一套、高尔夫球伞一个、手套两幅、菲拉高尔夫球具储藏袋一个、棕黄色圣大保罗行李箱一个、Lancer手提公文包一个;要求被告当庭赔礼道歉。被告姚×辩称:这些东西都不在我这里,离婚的时候所有东西原告都拿走了,不同意原告的所有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朱×与姚×于1997年1月16日登记结婚,2015年5月12日在法院调解离婚,约定北京市密云县XX502号房屋归朱×所有,丰台区YY2106号房屋归姚×所有。朱×称在搬进密云房屋之前,与姚×协商将其个人物品放置在姚×丰台房屋内,但此后姚缓拒绝将此些物品归还,故诉至法院,姚缓不认可上述事实,称涉诉的个人物品均不在其处。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2015)丰民初字第05416号民事调解书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原告称其将个人物品存放在被告处,被告不予认可,原告亦未向本院提供充足的证据予以证明,本院无法采信,故对原告要求被告返还个人物品、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朱×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一百五十元,由原告朱×承担(已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冯 媛人民陪审员 王云霞人民陪审员 刘秀娥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才润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