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0521执81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天水三义混凝土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杜建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结案通知书
法院
清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清水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甘05**执81号申请执行人天水三义混凝土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杜建平: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清水县人民法院(2015)清民二初字第92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天水三义混凝土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杜建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2月26日给被执行人杜建平送达执行通知书、申请执行书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杜建平于5日内向申请执行人天水三义混凝土有限公司给付案款21930元,向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403元,交纳执行费229元。被执行人杜建平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杜建平在银行有存款11525.57元。2016年3月15日依法裁定冻结被执行人杜建平银行存款22562元。被执行人杜建平于2016年4月1日交来案款21930元、案件受理费403元、执行费229元。4月5日,本院依法提前解除对杜建平银行存款的冻结。本案案款、受理费、执行费全部执行到位。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第一项,通知如下:甘肃省清水县人民法院(2015)清民二初字第9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执行完毕。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