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113行审51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4-19
案件名称
长春市九台区国土资源局与程德军不履行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长春市九台区国土资源局,程德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吉0113行审51号申请执行人长春市九台区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XX,局长。委托代理人张晓光,长春市九台区国土资源局监察大队副队长。委托代理人杨桂芝,长春市九台区国土资源局监察大队工作人员。被执行人程德军,,汉族,年月日出生,住,身份证号:。申请执行人长春市九台区国土资源局申请被执行人程德军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一案,因被执行人程德军在法院送达传票时,没有在国内,无法在法定期限内回到中国。故申请执行人长春市九台区国土资源局于2016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申请撤回对被执行人程德军的强制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执行人长春市九台区国土资源局撤回对被执行人程德军的强制执行申请。审 判 长 于丽颖审 判 员 范显玖人民陪审员 赵清波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齐艳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