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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911执异字第18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许文广与山东一箭建设有限公司、高复国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一箭建设有限公司,许文广,高复国,许庆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911执异字第18号异议人(被执行人)山东一箭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尚洋,总经理。申请执行人许文广。被执行人高复国。被执行人许庆华。本院在执行(2015)岱执字第832号申请执行人许文广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山东一箭建设有限公司、高复国、许庆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山东一箭建设有限公司对本院查封其在肥城市建设局的债权200万元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了审查。审查过程中,异议人(被执行人)山东一箭建设有限公司以与申请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递交申请书及《协议书》,自愿申请撤回执行异议申请。经审查,异议人(被执行人)山东一箭建设有限公司撤回执行异议的请求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异议人(被执行人)山东一箭建设有限公司撤回其执行异议。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道胜审判员  马 辉审判员  杨德敏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赵 青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