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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双执字第00410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1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陈金焰、林春娥与被执行人林锦萍、张丽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金焰,林春娥,林锦萍,张丽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双执字第00410号申请执行人陈金焰,男,1975年6月28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林春娥,女,1974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林锦萍,曾用名林德毅,男。被执行人张丽萍,女,1965年1月17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陈金焰、林春娥与被执行人林锦萍、张丽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本院一审审结,该案(2015)双民初字第361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执行中,因被执行人林锦萍、张丽萍无财产可供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双民初字第36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情形消失后可再申请恢复执行。审判长  陆丕易审判员  张 强审判员  王 波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张远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