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双执字第00410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1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陈金焰、林春娥与被执行人林锦萍、张丽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金焰,林春娥,林锦萍,张丽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双执字第00410号申请执行人陈金焰,男,1975年6月28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林春娥,女,1974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林锦萍,曾用名林德毅,男。被执行人张丽萍,女,1965年1月17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陈金焰、林春娥与被执行人林锦萍、张丽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本院一审审结,该案(2015)双民初字第361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执行中,因被执行人林锦萍、张丽萍无财产可供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双民初字第36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情形消失后可再申请恢复执行。审判长 陆丕易审判员 张 强审判员 王 波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张远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