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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606民初682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4-22

案件名称

保定冀中药业有限公司与保定市东润货物运输有限公司货运代理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南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保定冀中药业有限公司,保定市东润货物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货运代理合同纠纷,货运代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保定市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606民初682号原告保定冀中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保定市高阳县工业城织鑫大街1号。法定代表人吕俊乔,该公司经理。被告保定市东润货物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保定市利民路908路。法定代表人任新艳,该公司总经理。原告保定冀中药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保定市东润货物运输有限公司为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申请诉讼保全,要求冻结被告保定市东润货物运输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20000元或查封其等价值的财产。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保定市东润货物运输有限公司银行帐户存款120000元或查封其等价值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娜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何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