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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磴执字第756-1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12-23

案件名称

李燕梅与刘继国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磴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磴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燕梅,刘继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磴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磴执字第756-1号申请执行人李燕梅,女,汉族,1971年4月27日生,住磴口县巴镇。被执行人刘继国,男,汉族,1967年8月16日生,现磴口县巴镇。上列当事人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依法审理,磴口县人民法院(2015)磴巡初字第4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按法律文书履行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立案后经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磴口县人民法院(2015)磴巡初字第44号民事调解书中止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任 刚执行员 刘 飞执行员 张 龙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王玉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