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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605行初35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区通志与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办事处一审行政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区通志,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办事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行 政 判 决 书(2016)粤0605行初35号原告:区通志。被告: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办事处,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南港大道中。法定代表人:唐赛光,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办事处主任。行政负责人:陈建宾,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办事处党工委委员。委托代理人:温永刚,广东丰源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区通志不服被告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办事处政府信息公开行为,于2016年1月2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3月1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区通志,被告的行政负责人陈建宾及委托代理人温永刚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2016年1月14日,被告对原告作出《关于“区通志申请信息公开”的回复》,回复如下: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信息与其自身生活特殊需要无关,故不予提供。原告诉称:原告家住桂城辖区,儿子是去年申请入读桂城公办小学的。原告在去年底申请公开当年的入学名单,但受理单位桂城教育局拒绝提供。桂城教育局制定了《桂城街道2015年公办小学入学指南》,并是组织、实施的单位。原告在桂城街道的网站和微信公众号得知大概的情况如下:其中户籍生和政策生16项都是采取不公开,一对一单线通知方式,从来都不予以公开,不透明。原告认为公办学校的信息是公众应该知道的信息,应该公开接受监督。因此,原告依法提起行政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在7日内公开2015年9月入学的桂城公办小学各学校的户籍生和政策性借读生16类的录取名单数据;2、本案一切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原告补充陈述:一、证据排除,被告提交的证据都与本案无关联,应该被排除,原因如下:1.招生入学是一个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和参与的项目,所以所有的信息都要必须公开才公平,而且应该主动公开。2.假如真按被告的证据,那一审判决书,第15页,倒数第四行写明了,对原告的权利和义务产生了实际的影响,而且影响了原告6年这么长时间,原告有权知道招生录取结果。桂城街道及桂城教育局必须公开全部招生信息的依据:法律依据是《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章第九条、第十三条、第三十七条。上级依据是佛山市教育局、佛山市南海区教育局均要求招生信息四轮公开。二、招生信息公开的法律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章“公开的范围”第九条规定:“行政机关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二)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九)扶贫、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第十三条规定:“除本条例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还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国务院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部门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第三十七条规定:“教育、医疗卫生、计划生育、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环保、公共交通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在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获取的信息的公开,参照本条例执行,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机构制定。”三、招生信息公开的上级政策依据佛山教育局佛教基[2015]14号《关于做好2015年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要求实行招生信息“四轮发布”。南海教育局南教基[2015]21号《关于做好2015年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要求实行招生信息“四轮发布”。原告在2015年5月6月中间,天天在中心小学、东二、南师附小、桂园这些学校门口和公布栏查阅,全部都没有公布录取结果。全部都是直线一对一联系录取的家长,坊间听说有人用钱买得到学位的情况。依此可见,被告的行为都是欺上瞒下的,无法无天的,官僚主义。对于原告实名举报的桂城中心小学招生舞弊行为,必须作出调查公布结果。原告向本院提供了如下证据:1.原告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被告的组织机构代码信息查询结果(复印件、1份),用以证明原告、被告的主体资格适格。2.南海区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系统(打印件、1份),《关于“区通志申请信息公开”的回复》(原件、1份),2015年桂城街道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小学起始年级招生计划(复印件、1份),2015年桂城街道新市民积分入学学位、分数线和入围名单公布(复印件、各1份),用以证明户籍生和政策生没有公示的事实。3.佛教基[2015]14号《佛山市教育局关于做好2015年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节选)(复印件、1份),南教基[2015]21号《关于做好2015年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节选)(复印件、1份),用以证明佛山市教育局、佛山市南海区教育局要求招生信息四轮公开。原告向本院提供如下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章第九条第(一)、(二)、(九)项、第十三条、第三十七条,用以说明原告申请公开信息合法,被告有义务按法律规定予以公开。被告辩称:原告所有要求公开的信息与其自身生活特殊需要无关,被告依法不予提供,被告的答复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2015年12月29日,原告以自身生活特殊需要向被告申请信息公开,要求被告公开2015年9月入学的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公办小学各学校户籍生及政策性借读生16类的录取名单。2016年1月14日,被告的下设单位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教育局经审查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以原告申请公开的信息与其自身生活特殊需要无关为由,决定不予提供。被告认为该决定符合法律规定,应依法予以维持。理由如下:一、被告已经公开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公办小学各学校录取户籍生及政策性借读生16类的条件及要求,原告已经完全知悉被告所公布的该部分信息,已足以满足原告为其子女申请各类生入学的需求,而其他具体满足条件入学的学生名单与原告的自身生活特殊需要并不存在必要性及关联性,他人录取情况并不对原告为其子女按条件申请入学造成影响,而且原告的子女并不符合桂城街道户籍生或政策性借读生的条件(详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15)佛南法行初字第240号《行政判决书》、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佛中法行终字第826号《行政判决书》)。二、被告公布积分生的名单是因为积分入学录取分数从高到低,需要公布其积分数据,学位额满为止,彼此具有竞争性,主动公开名单是为了彰显积分制入学机制公平、公开、公正。但是户籍生和政策性借读生与积分入学生显然不同,只要符合公布的入学条件,在公办学校均要安排入学,没有先后顺序,彼此并不存在竞争性和排他性。三、原告申请公开的2015年9月入学的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公办小学各学校户籍生及政策性借读生16类的录取名单属于被告依法行政过程中形成的内部信息,其涉及相关第三方权利人的个人信息和隐私,并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行政机关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故在原告无法证明他人录取的名单信息确实与其自身生活特殊需要有关联性的情况下,被告有权依法不予提供。综上所述,被告不予公开的决定符合法律规定。被告向本院提供了被告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1.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原件、1份),用以证明被告的诉讼主体资格适格。2.(2015)佛南法行初字第240号《行政判决书》、(2015)佛中法行终字第826号《行政判决书》(复印件、各1份),用以证明原告的子女不符合桂城街道户籍生或政策性借读生的条件,被告已经向社会公示《桂城街道2015年公办小学入学指南》,里面已载明户籍生、政策性借读生的详细规定,原告已清楚知悉上述指南,并且曾经向桂城中心小学提交过政策性借读生的申请,但因不符合条件未被录取。经庭审质证,本院对以上证据作如下确认:原告提交的证据1、2,证据真实、来源合法,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采纳。原告提交的证据3,被告对其真实性没有异议,本院对其真实性予以确认。原告提供的法规依据,是否适用于本案,将在后文阐述。被告提交的证据1、2,证据真实、来源合法,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采纳。经审理查明:2015年12月28日,原告在网上南海区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系统向被告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要求被告公开2015年9月入学的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公办小学各学校户籍生和政策性借读生(15类)的录取名单。被告收到原告提交的上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经核实,于2016年1月14日对原告作出《关于“区通志申请信息公开”的回复》,回复如下: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信息与其自身生活特殊需要无关,故不予提供。原告于同日收到上述《回复》。原告不服,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三条“除本条例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还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国务院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部门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的规定,被告对原告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具有作出答复的职权。首先,程序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期限内”。本案中,被告2015年12月28日收到原告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经核实,于2016年1月14日对原告作出《关于“区通志申请信息公开”的回复》,没有超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四条所规定的15个工作日的答复期限,程序合法。其次,内容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对行政机关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方式作了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一)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二)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三)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或者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四)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广东省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规程》第八条规定:“行政机关应当注意分析研判申请人申请的政府信息是否与其自身特殊需要具有关联,必要时须要求申请人提供关联性证明。对申请人申请与本人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无关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可以不予提供,但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从本案的证据材料来看,原告与其要求公开的2015年9月入学的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公办小学各学校户籍生和政策性借读生(15类)的录取名单,没有直接关联性,因此,被告对原告作出涉案回复,告知上述情况,并决定不予以提供原告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符合上述法规、文件的规定。原告请求判令被告公开2015年9月入学的桂城公办小学各学校的户籍生和政策性借读生16类的录取名单数据,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依法应予驳回。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区通志的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区通志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晓霞人民陪审员  黎燕华人民陪审员  陈艳芬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戴相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