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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421民初111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6-02

案件名称

王飞、章华局等与张立友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飞,章华局,吴玉兰,张立友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421民初111号原告:王飞。原告:章华局。原告:吴玉兰。三原告委托代理人:陈良琼,浙江浦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立友。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飞、章华局、吴玉兰诉被告张立友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王飞、章华局、吴玉兰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张立友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且并未损害他人权益,故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飞、章华局、吴玉兰撤回对被告张立友的起诉。本案受理费3048元,减半收取1524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卫东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李 琴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