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1324民初189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6-13
案件名称
原告济宁瑞通金属结构有限公司与被告喀左县圣隆物流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法院
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济宁瑞通金属结构有限公司,喀左县圣隆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辽宁省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辽1324民初189号原告:济宁瑞通金属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宁高新区王因镇工业园。法定代表人:史维军,经理。委托代理人:周铁军,辽宁思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喀左县圣隆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喀左县利州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丛培宝,经理。原告济宁瑞通金属结构有限公司与被告喀左县圣隆物流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8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汤满龙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周铁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喀左县圣隆物流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14年10月24日签订《钢结构网架工程合同书》,约定由原告为被告进行施工。合同对原被告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作了约定。合同签订后,被告没有按约定向原告支付工程款,至今尚欠原告人民币89000元。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总是以种种理由推脱拒付。请求依法判决被告向原告给付工程款人民币89000元。被告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4年10月24日,原被告双方签订《钢结构网架工程合同书》一份,本案原告为乙方,被告为甲方,合同约定,甲方委托乙方济宁瑞通金属结构有限公司设计、制造、安装加油机管道管线工程。项目工程名称“圣隆物流加油站”;结构要求为“焊接球网架”,“长20米×17=340平”、“管线二道,加油机2个大流量,油罐3个安装”;工程总价“壹拾肆万元整”;“协议生效当天甲方向乙方预付工程款伍万元”;“网架安装完毕吊装前,全部付清”;“工期为20天”;“包修期为一年”。合同加盖了双方的公章。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为原告进行了施工并施工完毕,被告给付了51000元后,其余工程款89000元没有按约定给付,原告诉讼来院。上述事实,有原告方的陈述及原告提供的《钢结构网架工程合同书》在卷佐证,经本院审查,对本案事实具有证明力,本院采信。本院认为,合法的承揽合同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原被告签订了书面施工合同,原告依约定向被告交付了工作成果,双方的承揽合同关系成立并合法有效。被告应依约定给付工程款,逾期没有给付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原告的起诉合法有据本院支持。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系对诉讼抗辩权的放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一款、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喀左县圣隆物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济宁瑞通金属结构有限公司工程款人民币89000元。本判决规定的金钱履行义务逾期不履行的,按《中华人民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26元,减半收取1013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汤满龙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张 可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