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株县法执字第584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9-02
案件名称
古海湘与蒋丽云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株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古海湘,蒋丽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株洲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株县法执字第584号申请执行人古海湘,公司经理。被执行人蒋丽云,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古海湘公司与被执行人蒋丽云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9月3日作出(2015)株县法民一初字第209号民事判决,判令:(一)由被告蒋丽云支付原告古海湘土地转让金625000元;(二)由被告蒋丽云支付原告古海湘逾期付款违约金187500元;由被告蒋丽云承担案件受理费10818元。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蒋丽云未按判决履行义务,古海湘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已经向被执行人依法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未在本院指定的履行期限内履行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查封被执行人蒋丽云名下车辆号码为湘B×××××、湘B×××××、湘B×××××的小型轿车三台;2015年10月23日查封了蒋丽云名下位于株洲县张公岭供销社的地块[土地权利证书号:株县国用(2013)第1398号;土地归户卡号:8179],同日查封了该地块上被执行人蒋丽云名下坐落于株洲县仙井乡张公岭村老张公岭组1101号、2101号、3101号、4101号房屋四套;2015年11月20日查封蒋丽云名下车辆号码为湘B×××××的小型轿车一台。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蒋丽云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晓玲审判员 吴长征审判员 李 科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曾旭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