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581民初316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12
案件名称
肖斌与周文、马洪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冈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冈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斌,周文,马洪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武冈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581民初316号原告肖斌,男,1975年9月17日出生,汉族。被告周文,男,1982年4月12日出生,汉族。被告马洪源,男,1972年5月13日出生,汉族。原告肖斌与被告周文、马洪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8日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原告肖斌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了书面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肖斌要求撤诉系其自愿,而且合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肖斌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500元,减半收取750元,由原告肖斌承担。审 判 员 张小鸿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代理书记员 曾小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