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1282行初13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宋成文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肇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东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成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黑龙江省肇东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黑1282行初13号起诉人:宋成文,男,1979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肇东市。2016年1月8日,本院收到宋成文的起诉状,不服肇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14年2月27日作出的《关于宋成文上访分配工作问题的处理意见》,请求法院撤销该决定,重新作出决定,给起诉人诉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认为,起诉人于2015年6月9日向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肇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14年2月27日作出的《关于宋成文上访分配工作问题的处理意见》,判令被告重新作出给起诉人安置工作到农机局下属单位先进农机站工作,落实事业干部编制,接工龄到1999年,工资额与本人同时分配工作同学相同及其社会保险、医疗保险等福利的具体行政行为。北林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15日作出(2015)绥北立行初字第1号行政裁定,认为宋成文对信访处理意见不服提起行政诉讼,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人民法院不应受理,故依法裁定不予立案。宋成文不服向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被驳回。现起诉人对同一处理意见再行起诉,属于重复起诉。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一款第(八)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宋成文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周丽华审 判 员 于丽红代审判员 陈从丽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张春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