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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230民初1762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8-07-13

案件名称

龚汉章与黄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龚汉章,黄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崇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230民初1762号(小额诉讼案件)原告龚汉章,男,1963年3月17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崇明县,现住上海市普陀区。被告黄琮,男,1960年1月22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县。原告龚汉章诉被告黄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人民币10,000元。本院于2016年3月11日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小额诉讼)。原告于2016年3月24日以需要继续收集证据并明确表示不再缴纳本案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崔逸家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曹蓓蓓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143、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人民法院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自动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