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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003民初285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4-23

案件名称

潘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003民初285号原告:潘某。委托代理人:阮金炳,浙江星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俊伟,浙江星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潘某与被告王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潘某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潘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依法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潘某负担。审 判 员  魏 巍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代书记员  章盼盼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