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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吉乾民初字第1788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19

案件名称

原告王玉峰与被告郑重、刘阳、陈闯、于长吉、毕文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乾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玉峰,郑重,刘阳,陈闯,于长吉,毕文明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乾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吉乾民初字第1788号原告:王玉峰,乾安县人,住乾安县。被告:郑重,乾安县人,住乾安县。被告:刘阳,乾安县人,住乾安县。被告:陈闯,乾安县人,住乾安县。被告:于长吉,乾安县人,住乾安县。被告:毕文明,吉林乾龙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玉峰与被告郑重、刘阳、陈闯、于长吉、毕文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60元,由原告负担人民币180元,退还原告人民币180元。审 判 长  李方东人民陪审员  张金莲人民陪审员  张立杰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张微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