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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823民初97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4-22

案件名称

袁启康、林秀英与郭素芝、邹万共有物分割纠纷保全裁定书

法院

上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启康,林秀英,郭素芝,邹万

案由

共有物分割纠纷,共有物分割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上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823民初975号之一原告袁启康,男,1947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上杭县。原告林秀英,女,1962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上杭县。委托代理人韩强,福建汇才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郭素芝,女,1963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上杭县。被告邹万,男,1984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上杭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袁启康、林秀英与被告郭素芝、邹万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中,原告袁启康、林秀英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郭素芝名下坐落于上杭县紫金南路安置小区3号楼6梯601室的房屋一套,限制其办理过户登记手续,保全金额为149.6万元,并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郭素芝名下坐落于上杭县紫金南路安置小区3号楼6梯601室的房屋一套[房产证号:(2011)112608),禁止办理过户手续;本案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原告袁启康、林秀英负担。查封不动产的保全期限为三年。需要延长查封、扣押、冻结期限的,应在期限届满十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黄蔚艳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林凤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