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602民初1520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沈铿与王小扁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铿,王小扁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602民初1520号原告沈铿,男,1983年5月14日出生,汉族。被告王小扁,男,1975年6月11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林幼蕊,福建泾渭明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沈铿与被告王小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沈铿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铿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沈铿负担。代理审判员 邹燕玲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刘 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