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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602民初1520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沈铿与王小扁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铿,王小扁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602民初1520号原告沈铿,男,1983年5月14日出生,汉族。被告王小扁,男,1975年6月11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林幼蕊,福建泾渭明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沈铿与被告王小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沈铿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铿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沈铿负担。代理审判员  邹燕玲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刘 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