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702民初1028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王利群与杨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利群,杨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第一百三十四条
全文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02民初1028号原告:王利群。被告:杨茜。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利群诉被告杨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由于原告王利群经本院传票传唤,仍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向本院告知有效的联系方式与地址,导致本院无法向其联系。原告该行为是对自己诉讼权利极不重视,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理应自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等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王利群撤回起诉处理。本案受理费563元(原告已预交、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王利群负担。审判员 王正平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许广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