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321执恢156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王世礼与熊汝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桓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桓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世礼,熊汝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321执恢156号申请执行人:王世礼。被执行人:熊汝奎。王世礼与熊汝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桓台县人民法院(2014)桓民初字第183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熊汝奎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王世礼于2016年3月23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案经本院依法执行,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规定,裁定如下:桓台县人民法院(2014)桓民初字第1832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中学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巩曰英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