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111民初2437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王健与王利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健,王利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11民初2437号原告:王健,女,1978年04月06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被告:王利平,男,1967年08月16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健诉被告王利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03月09日立案,并于当日向原告送达了《预交诉讼费通知单》,要求原告自接到通知之日起7日内,向本院预交诉讼费。逾期缴费依法按自动撤诉处理。经本院确认:原告在7日之内未向本院预交诉讼费用。本院认为:原告王健在收到本院的《预交诉讼费通知单》后,应在本院规定的时限内预交诉讼费,逾期缴费依法按自动撤诉处理。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原告王健诉被告王利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按原告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孙艳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孙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