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24民终176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丁宝民与金春旭、崔福子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丁宝民,金春旭,崔福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24民终176号上诉人(一审原告):丁宝民。被上诉人(一审被告):金春旭。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崔福子。上诉人丁宝民因与被上诉人金春旭、崔福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安图县人民法院(2015)安民初字第5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丁宝民于2016年4月5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丁宝民在二审诉讼过程中,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丁宝民撤回上诉,双方均按一审判决执行。一审案件受理费1563元,减半收取782元,由被上诉人金春旭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563元,减半收取782元,由上诉人丁宝民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郑贞子审判员 咸柱英审判员 池东波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朴珍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