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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24民终176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丁宝民与金春旭、崔福子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丁宝民,金春旭,崔福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24民终176号上诉人(一审原告):丁宝民。被上诉人(一审被告):金春旭。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崔福子。上诉人丁宝民因与被上诉人金春旭、崔福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安图县人民法院(2015)安民初字第5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丁宝民于2016年4月5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丁宝民在二审诉讼过程中,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丁宝民撤回上诉,双方均按一审判决执行。一审案件受理费1563元,减半收取782元,由被上诉人金春旭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563元,减半收取782元,由上诉人丁宝民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郑贞子审判员  咸柱英审判员  池东波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朴珍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