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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罗执字第1019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叶秀珍与林鸿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罗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叶秀珍,林鸿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罗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罗执字第1019号申请执行人叶秀珍,女,1952年9月19日出生,汉族,罗源县人,住罗源县。被执行人林鸿新,男,1962年9月5日出生,汉族,罗源县人,住罗源县。申请执行人叶秀珍与被执行人林鸿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罗源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10日作出的(2015)罗民初字第181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本院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于2015年10月9日依法立案执行。赵梅妹、郑丽玉、游智凤、王秀锦、彭丽钦、甘凤娟、林丽芸、叶秀珍、林端端、黄寿东、宋琳申请强制执行林鸿新民间借贷纠纷,该系列案件涉案总金额达2730000元。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经查:该系列纠纷案件债务均系黄赛銮(2015年7月12日已死亡)与被执行人林鸿新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向各申请人借款产生。在黄赛銮死亡后,被执行人林鸿新在法院调解下予以确认并承诺还款。查询罗源县房管所,黄赛銮名下有罗源县凤山镇凤凰城7#楼1303单元及凤山镇东环新村5#楼5-007号的房产,被执行人林鸿新名下无房产。查询罗源车管所,黄赛銮名下有闽A×××××雅阁牌小型汽车一辆,被执行人林鸿新名下无车辆信息。后在法院沟通下,被执行人林鸿新及其儿子林海同意将黄赛銮名下的罗源县凤山镇凤凰城7#楼1303单元及凤山镇东环新村5#楼5-007号的房产和闽A×××××雅阁牌小型汽车交由法院拍卖,并将拍卖款赔偿申请人,但希望法院保留几年租金给他。经依法委托评估,并按规定在淘宝网网络司法拍卖平台进行公开拍卖,由买受人杨光榕以人民币103000元购得雅阁轿车。房产及店面经两次拍卖,皆流拍。被执行人林鸿新名下无大额存款。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罗源县人民法院(2015)罗执字第1019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待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恢复执行的期限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马榕武执行员  郑立嵩执行员  张章武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连国琴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