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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784执保67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鹤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784执保67号申请保全人(原告):鹤山市国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鹤山市沙坪镇中山路668号。法定代表人:文靖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谭剑萍,该公司员工。被保全人(被告):鹤山市址山镇拉奇路德卫浴五金制品厂,,住所地:广东省鹤山市址山镇东溪开发区A区。经营者:王天举,男,汉族,1975年7月25日出生,住河南省登封市嵩阳办事处启母路6巷4号.,公民身份号码:411002197507252517。被保全人(被告):王天举,男,汉族,l975年7月25日出生,住河南省登封市嵩阳办事处启母路6巷4号,公民身份号码:411002197507252517。被保全人(被告):张静,女,汉族,1976年10月12日出生,住安徽省宿州市埔桥区栏杆镇冯庄村冯庄l79号,公民身份号码:342201197610124123。被保全人(被告):鹤山市金海洋卫浴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鹤山市址山镇址山圩。法定代表人:谢尚锦。被保全人(被告):谢尚锦,男,汉族,l986年2月19日出生,住安徽省临泉县艾亭镇桥头行政村团结队4X。被保全人(被告):李允,女,汉族,1985年9月6日出生,住安徽省阜南县王堰镇李腰村中二队72号,公民身份号码:34122519850906604X。本院在审理原告鹤山市国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被告鹤山市址山镇拉奇路德卫浴五金制品厂、王天举、张静、鹤山市金海洋卫浴实业有限公司、谢尚锦、李允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30日向本院申请对六被告所有的价值人民币307593元范围内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冻结,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保全人鹤山市国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之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告鹤山市址山镇拉奇路德卫浴五金制品厂、王天举、张静、鹤山市金海洋卫浴实业有限公司、谢尚锦、李允所有的价值307593元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冻结;二、对原告鹤山市国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提供的担保物:即原告鹤山市国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所有的粤J×××××号小型普通客车予以查封。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应于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消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书记员  吕美珊书记员吕美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