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惠博法执字第1315-2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7-27
案件名称
惠州市荟宝饲料有限公司与陈宝添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博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惠州市荟宝饲料有限公司,陈宝添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惠博法执字第1315-2号申请执行人惠州市荟宝饲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博罗县。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林洪周,总经理。被执行人陈宝添,男,汉族,住广东省兴宁市,居民身份证号码×××0876。申请执行人惠州市荟宝饲料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陈宝添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惠博法溪民初字第18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逾期,被执行人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15年9月2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97697.5元及利息(另计),并承担案件执行费。本院现已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扣划被执行人陈宝添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宁市宁中营业所账号:60×××47的存款105508元,至本院执行款账户,以清偿债务。二、冻结被执行人陈宝添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宁市宁中营业所账号:60×××47的存款105508元,至本院执行款账户,以清偿债务。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肖志明审 判 员 罗春华代理审判员 黄 珊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黄建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