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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406执47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7-01-07

案件名称

湖南长宏锅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衡阳莱德生物药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南长宏锅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衡阳莱德生物药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406执47号申请执行人湖南长宏锅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衡阳市雁峰区。被执行人衡阳莱德生物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衡阳市雁峰区。本院依照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衡阳市雁峰区人民(2015)雁民二初字第38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3月4日向被执行人衡阳莱德生物药业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收到执行通知书五日内履行给付申请执行人货款及利息,但被执行人衡阳莱德生物药业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衡阳莱德生物药业有限公司及其下属分支机构银行存款275332元;或扣留、提取其合法收入;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吴仁智审 判 员  李榜元审 判 员  刘 妙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代理书记员  魏 敏校对人:魏 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