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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82民初0100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09

案件名称

傅卫忠与赖益刚、封巧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傅卫忠,赖益刚,封巧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82民初01009号之一原告傅卫忠。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张志强,建德市联谊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赖益刚。被告封巧琴。本院在审理原告傅卫忠与被告赖益刚、封巧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傅卫忠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赖益刚、封巧琴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自由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傅卫忠在本案开庭审理前撤回对被告赖益刚、封巧琴的起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傅卫忠撤回对被告赖益刚、封巧琴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财产保全申请费人民币2520元,合计人民币2545元,由原告傅卫忠负担。代理审判员  翁婷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王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