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585民初861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12
案件名称
张雷与刘景帅、江苏通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仓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仓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雷,刘景帅,江苏通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85民初861号原告张雷。被告刘景帅。被告江苏通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忠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雷诉被告刘景帅、江苏通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依法催缴诉讼费用,原告张雷在本院规定的期限内未缴纳诉讼费用,也未提出缓交、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杨喜贤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史福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