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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85民初861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12

案件名称

张雷与刘景帅、江苏通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仓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仓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雷,刘景帅,江苏通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85民初861号原告张雷。被告刘景帅。被告江苏通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忠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雷诉被告刘景帅、江苏通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依法催缴诉讼费用,原告张雷在本院规定的期限内未缴纳诉讼费用,也未提出缓交、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杨喜贤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史福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