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新2301民初694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7-27

案件名称

任军与任建国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军,任建国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2301民初694号原告:任军,男,汉族,1964年4月30日出生,现住昌吉市。委托代理人:刘春霞,新疆联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任建国,男,汉族,1971年1月24日出生,现住址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任军与被告任建国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任军于2016年4月5日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任军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军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35元,由原告任军承担。审判员  艾令起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李芙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