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九法民特字第00020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6-27
案件名称
陈艳丽与陈晓庆申请宣告公民死亡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陈艳丽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百八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九法民特字第00020号申请人陈艳丽,住重庆市九龙坡区。申请人陈艳丽要求宣告被申请人陈晓庆死亡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3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文臣独任审判,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申请人陈艳丽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陈艳丽诉称,其配偶陈晓庆于2009年11月26日离家出走,至今未归,经全家及亲友多方查找,至今下落不明杳无音讯,特申请宣告陈晓庆死亡。经查,被申请人陈晓庆,被申请人陈晓庆系申请人陈艳丽的配偶。2009年11月26日陈晓庆离家出走,杳无音讯,至今下落不明。申请人及其亲属虽经多方寻找,仍未有消息,申请人遂向本院申请宣告其死亡,并提供了陈晓庆的身份证复印件、陈晓庆与陈艳丽的结婚证原件、常住人口登记表、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石坪桥派出所出具的值班日志、情况说明各一份,石坪桥街道建筑村社区居委会证明一份,重庆市精神卫生中心住院病案两份,予以证实。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于2015年4月3日在《人民日报》上发出寻找陈晓庆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一年,现已届满,陈晓庆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被申请人陈晓庆于2009年11月26日离家出走没有音讯,虽经申请人全家多方寻找,本院在报纸上公告查寻,仍下落不明,且已满四年。申请人陈艳丽系陈晓庆的妻子,现申请宣告陈晓庆死亡,符合法律规定,申请人的申请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宣告陈晓庆死亡。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代理审判员 文臣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夏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