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6民终397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16
案件名称
肇源县头台镇革新村村民委员会与王永军、辛凤义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大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肇源县头台镇革新村村民委员会,王永军,辛凤义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黑06民终39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肇源县头台镇革新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刘树臣,职务村委会主任。委托代理人孙冬梅,女,汉族。委托代理人张亚分,女,汉族。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永军,男,汉族。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辛凤义,男,汉族。二被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任伟,黑龙江竭诚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肇源县头台镇革新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革新村)因与被上诉人王永军、辛凤义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肇源县人民法院(2015)源民初字第9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查明,1999年4月17日,原告革新村与被告王永军签订草原承包合同书,原告将位于肇源县头台镇革新村三组的资源(东至四组边界,西至大兴边界,南至四组边界,北至辛立夫鱼池的草原)发包给被告王永军经营,并约定该组草原于1998年被洪水淹没,1999年春耕时期洪水没有排出去,不能养草,经双方协商,该地块可以养苇子、养鱼、开发利用,承包期限为30年(自1997年7月21日起至2026年7月21日止)。2012年8月20日,被告王永军等人与被告辛凤义签订转包协议,王永军等人将革新村三组资源转包给被告辛凤义经营管理。2014年,被告辛凤义将承包资源开发成水田进行经营。原审法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签订合同属实,合同签订程序合法,合同内容清楚,双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本案原、被告在合同中已明确约定争议资源可以养苇子、养鱼及开发利用,原被告约定符合法律规定,合同依法成立,合法有效,应依法予以保护现状;且被告自1999年签订草原承包合同之日起至今,已经进行大量投入,现原、被告应继续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维护现状,依法保护当事人相应的权利,以维护合同的稳定性,利于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原告主张争议资源是草原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理由是:双方在签订合同时约定同意被告进行开发利用,被告已经依据合同进行投入,原告没有证据证实其诉讼请求成立,现合同没有违反约定,也没有出现解除的法定情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二条、第六十条、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四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原告肇源县头台镇革新村村民委员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上诉人革新村向本院上诉称,原审认定事实不清,判决违反法律规定。我方诉讼是要求解除双方所签订的草原合同,理由是发包给被上诉人的资源是草原,虽然在合同中约定了可以开发利用,但是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即使不能解除也应当认定无效。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判,改判解除双方签订的草原承包合同书,并判令被上诉人恢复草原植被原状。一、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被上诉人王永军、辛凤义答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被上诉人对涉案资源开发利用未违反法律规定,也是根据资源的实际情况进行合理使用。二审过程中,为证实自己的主张,上诉人提交如下证据:肇源县草原监理站出具的答复复印件一份,欲证明被上诉人辛凤义承包的是草原。被上诉人王永军、辛凤义质证称:对真实性及证明的问题均有异议,因其系复印件,且该证据内容答复的不准确;一审庭审中,我方已提交了肇源县国土局为被上诉人出具的二次土地调查数据库图,可以证实被上诉人所承包的资源不是草原。因该证据系复印件,故本院不予才信。二审中,二被上诉人均未提交新证据。根据双方当事人一、二审过程中的陈述及举证情况,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认为,上诉人革新村一、二审过程中的诉求理由为被上诉人在履行草原承包合同过程中,擅自改变承包草原的使用用途,将草原变更为耕地。但上诉人革新村与被上诉人王永军在签订涉案合同时,明确约定“经双方协商同意,该地块(即涉案资源)可以养苇养鱼及开发利用”,现被上诉人将涉案资源进行开发利用翻整为稻田并未违反合同约定,也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上诉人以被上诉人将涉案资源翻整为稻田破坏草原植被为由要求判令解除合同,无法律依据。因此,对上诉人上诉请求不予支持。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结果并无不当,本院依法予以维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上诉人肇源县头台镇革新村村民委员会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孙文斌审 判 员 杨社娟代理审判员 齐少游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邢智超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