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陕0111执45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陕西某某有限公司浐灞支行与弋某某、王某乙、陕西某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陕西秦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浐灞支行,弋春艳,王鹏飞,陕西迈进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111执45号申请执行人陕西秦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浐灞支行。住所地,西安市灞桥区灞桥街150号世博路及纺渭路交汇处。负责人赵永文。被执行人弋春艳,女,1983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户县余下镇双庄村双二街98号。被执行人王鹏飞,女,1981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户县余下镇双庄村双二街98号。被执行人陕西迈进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灞桥区酒十路2号。法定代表人袁峰,总经理。申请执行人陕西秦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浐灞支行依据西安市莲湖区公证处作出的(2015)西莲证经字第12147号执行证书,于2016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弋春艳、王鹏飞、陕西迈进商贸有限公司给付其借款本金、利息及逾期罚息合计861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陕西秦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浐灞支行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现向本院提交撤案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西安市莲湖区公证处作出的(2015)西莲证经字第12147号执行证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温育东代理审判员  李令坤代理审判员  胡继栋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王新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