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熟梅执字第00827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6-17
案件名称
常熟市方申织造有限公司与江苏海伦染整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常熟市方申织造有限公司,江苏海伦染整有限公司,薛海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熟梅执字第00827号申请执行人常熟市方申织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梅李镇寨角村。法定代表人张志平,总经理。被执行人江苏海伦染整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如皋市长江镇(如皋港区)滨河路36号。法定代表人沙美霞,总经理。被执行人薛海炜。申请执行人常熟市方申织造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海伦染整有限公司、薛海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熟梅商初字第0017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一、江苏海伦染整有限公司支付常熟市方申织造有限公司货款及代理费人民币588084.37元,于2015年8月30日前履行(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常熟市方申织造有限公司指定账号;或汇入常熟市人民法院,开户行:常熟农村商业银行金龙支行,账号:1079)。二、若江苏海伦染整有限公司未按期足额履行,江苏海伦染整有限公司应增加支付常熟市方申织造有限公司违约金50000元,且常熟市方申织造有限公司有权就剩余款项638084.37元的未履行部分一并向法院申请执行。三、薛海炜对江苏海伦染整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四、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298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2298元由江苏海伦染整有限公司负担(该款常熟市方申织造有限公司已预交,由江苏海伦染整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30日前直接给付常熟市方申织造有限公司)。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10月10日立案受理,本案立案标的计人民币650382.37元。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了20万元。另本院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84660.69元,扣减本案执行费8904元,余款75756.69元已发还申请执行人。另外,被执行人所涉较多诉讼及执行案件,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等,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对本次执行情况未有异议,同意本案本次程序终结。本案尚未执行到位计人民币374625.68元。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及本院扣划合计支付申请执行人275756.69元外,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本案本次程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熟梅商初字第0017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 阳审 判 员 步全赢代理审判员 陆大川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施俊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