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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602民初280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6-03

案件名称

高严峰与吴美云、李卫星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严峰,吴美云,李卫星,郭明春,张大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602民初280号原告:高严峰,无固定职业。委托代理人:陈述雷,无固定职业。被告:吴美云,无固定职业。被告:李卫星,无固定职业。被告:郭明春,无固定职业。被告:张大光,无固定职业。原告高严峰诉被告吴美云、李卫星、郭明春、张大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吴美云与李卫星第夫妻关系,被告郭明春与张大光系夫妻关系。2013年被告向我举借人民币160000元,约定期限3个月。但被告到期没有履行还款义务。经多次索要无果,故请求判令四被告立即偿还借款160000元。本院认为,本案被告吴美云、郭明春向原告借款,涉嫌刑事犯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高严峰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姚    萍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马桂香(代) 来自: